原告张**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刘**下落不明,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9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代书费用5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多年好友关系。2023年9月2日被告因生意...(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