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曹**、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1月24日,被告罕*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陇川县晶*********(以下简称晶准硅业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原告杨*不同意追加晶准硅业公司为被告且对其无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追加晶准硅业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曹**,被告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濮**、董**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晶准硅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1235.2元;2.本...(本文书还有3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