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云0102民初****号对上诉人欠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认定错误被上诉人作为专门的金融机构应当提交详尽的利息及罚息计算方式和详尽数额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显示,上诉人贷款逾期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3日,之后上诉人于2020年3月29日还款7000元整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上诉人偿还的...(本文书还有3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