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群盛***********诉被告杭州思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思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3月2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公司股东兼执行董事匡俊通过微信联系,并通过微信形式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0321的《设备调试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提供2套螺栓拧紧机&螺栓拆卸机及2条滚筒线的电气外包制作,货款总价为65000元,并对设备调试的交货期、付款方式、验收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款项26000元。原告按约交付涉案电气控制部分并安装调试完成...(本文书还有1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