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周**与被告张*、中国人民***************(下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被告张*、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26355.75元(1644355.75元-被告人保公司垫付18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8日,被告张*驾驶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至东港市迎宾西大街与怡景路交叉路口时撞行人周**并致其受伤后因病去世。交警大队认定,周**与被告张*分别负事故次要、主要责任。二原告系周**的妻子和独生子,共产生如下损失:医疗费39924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0元(100元×145天)、营养费4350元(30元×145天)、护理费45811.56元[护工费26400元(240元×110天)×亲属一级护理616.24元(154.06元×4天)+两次住院期间18795.32元(154.06元×122天)]、交通费350...(本文书还有4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