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12元;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20年10月份双方相识后,至2021年11月份左右双方和平分手期间,被告数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及被告通过原告支付宝账户借呗借款等方式向被告出借借款本金合计29012元。对于上述借款事实,被告均承认,并有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予以印证。此款虽经原告催要,至今被告分文未付。现因被告没有付款诚意,故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严**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理查明情况,本院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