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相*,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913元及诉后利息(诉讼中,原告将利息明确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原告从事钢材生意,被告多次向原告订购钢材,共计订购钢材款31913元,被告在第一次订购钢材之日支付货款10000元,剩余钢材款21913元迟迟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拒绝支付钢材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辩称,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共欠24600元,已偿还10000元,现尚欠14600元。
本院经审理认...(本文书还有1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