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限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偿还3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2020年7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吴**已预交),由张**负担。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