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5日18时20分许,被告:忻**。
与被害人路某某在本市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南京西路站员工休息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站内工作人员遂报警。民警至现场后,被告:忻**。
用右拳击打被害人路某某嘴部数拳致其受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8年10月26日将被告:忻**。
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路某某11、21、31牙根折,构成轻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多枚牙齿松动,分别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忻**。
与被害人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某、鲍**、章**、金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本文书还有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