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张**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原告焦**申请追加张**为被告,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第三次庭审原告焦**、被告张**、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水泥款57470元及延迟履行金(自2016年1月5日起按月息5厘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在2015年与其四哥张**在东宁市××施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期间被告按批次给原告结算水泥款。2015年8月25日、2015年9月12日、13日、14日、15日,这五次供应水泥被告没有按约定给付原告水泥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一张欠据及收料收据三张,水泥款合计57470元。2016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时,张**的女儿张某给原告出具对账单,至今未支付水泥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张**辩称,二被告答辩意见一致。首先,本案的主体问题,二被告系兄弟关系,张****小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雇佣张**在现场收料,张**给张**开工资,二被告不能共同对原告承担给付水泥款的义务,张**在某工地负责收...(本文书还有5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