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根据一审认定事实中另查明部分“当时银行工作人员问:怎么办?被告答:换成我名字可行,现在就换成我名字……。接着,银行工作人员问:怎么存?被告说:存两张50000的,其它的单存一个。原告用手指着原告说:她要用就用了。原告说:我回来想拿就拿了”,以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到交通银行蚌埠前进支行办理原告名下存款转存事宜,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陈述,可以看出原告只参与办理了存单取款手续,并未参与办理存款手续”来看,陈*认为该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与法不符。存单以及其所代表的存款属于动产,以交付为准,张**是明知该存单取款后再行存入是以陈*名义办理存单的,并且没有提出异议。显然是接受该行为的。从其接受并认可承担变更为...(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