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郑**、林**、陈**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被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林**到庭参加诉讼,林**、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得执行林**名下的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账户*******的57万元强制执行措施;2.确认刘**对林**银行账户(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账号*******)57万元款项享有所有权;3.判令林**立即归还刘**57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以5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在**号**闽02**执5067号】,因郑**的申请,法院冻结了林**银行账户(交通银行厦门分行账号*******)。刘**于2...(本文书还有2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