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2)桂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扶绥县人民法院(2022)桂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根据鉴定得出的实际租赁面积计算租金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吴**与丁*就租赁面积存在争议时,吴**向一审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但一审法院没有准许,违反法定程序。1.吴**与丁*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第一条约定“吴**自愿将自己承包渠黎某某林场某某分场第13林班8、9、10、13小班山地转包给丁*搞种植,具体面积以双方实地丈量为准,....”。《土地承包合同书》签订后,吴**在2014年元月15日前全部将13林班8、9、10、13小班山地交给丁*耕种,但丁*没有依约定时间支付足够第一期租金100万元,也没有进行实际丈量租赁的土地。2.吴**与丁*于2014年4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土地发生纠纷,现丁*认定只做300亩,相应一些条款重新改签。一、承租土地改为300亩,待以后部分土地收回后,丁*以每亩1000元租用,吴**不得改租给其他人。”《补充协议》里所约定的300亩也是估算,吴**与丁*并没有实地丈量,且还约定因土地存在村民侵占,往后如土地收回,仍然由丁*租赁。故此,租赁面积一直就没有确定。3.2015年11月15日,吴**向丁*出示一份《欠条》,载明:...(本文书还有6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