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沂沭泗水************(以下简称骆马湖水利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苏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1日,原审法院作出(2018)苏860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该文书载明:“2012年3月至2014年底,被告人孔**与取得采砂许可的某公司(实为邳州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以交纳管理费的形式,在沂河邳州市港上镇南楼水域经营开采河砂业务。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孔**实际交纳采砂管理费40.2万元,许可开采河砂量为57428.6立方米。因南楼水域全面禁采,自2015年起,被告人孔**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在沂河邳州市官湖镇石坝水域开采河砂。被告人孔**将上述二地点所采河砂合并转移至邳州市沂河大桥南侧沂河东堤防背水侧处存放。经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测量,尚未销售的河砂为66162立方米,案发后被邳州河道管理局依法封存。综上,被告人孔**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超越开采方量、范*,擅自开采河砂计8733.4立方米,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黄沙每吨价值15.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084...(本文书还有4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