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何*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广*********(以下简称广通电缆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何*申请再审称,一、刘*、何*不存在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绵阳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前,多次向广通电缆公司主张就所涉厂房折价抵偿工程款时间尚在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期间内,符合享有建设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刘*、何*受让该债权,也享有建设工程款价款优先受偿权其次,刘*、何*受让债权后通过口头及书面形式多次向广通电缆公司主张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期限第三,广通电缆公司未按约付款或将厂房折价抵偿,刘*、何*遂于2017年11月1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广通电缆公司破产,刘*、何*与广通电缆公司达成延长付款期...(本文书还有1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