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湘潭市岳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根据2024年4月26日******湘潭市委办公室、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本文书还有29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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