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阳光人寿********(以下简称阳光人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罗**,被告阳光人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于2022年9月27日发出的《阳光人寿********理赔决定通知书》不发生解除效力;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共计19820.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9日,原告之妻何东秋作为投保人为被告保险人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份阳光人寿融和(家**)医疗保险,保险单号是:802690009861××××,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期间:...(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