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李**、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某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汪**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13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计算,借款年利率为4.2%,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即罚息年利率为5.46%;暂计至2023年4月11日,利息1406.07元、罚息0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46%计算);2.判令被告李**、汪**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3695元;3.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座**房[(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3号、(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24384号、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6号]在...(本文书还有4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