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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自**********与国家知识***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商标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2)京73行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3
  •  
  • 【案例概要】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51950091。

    3.申请日期:2020年12月7日。

    4.标识:

    诉争商标。

    5.指定使用商品(第28类,类似群:2801-2803等):纸牌;玩具;游戏器具;木偶;积木(玩具);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智能玩具;玩具车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成都市恒晨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23985353。

    3.申请日期:2017年5月5日4.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20日。

    5.标识:

    引证商标。

    6.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类似群:2801-2804,2807-2808等):游**;棋;体育活动用球;模型飞机材料;游**(娱乐用品);体育活动器械;游戏器具;电...(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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