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51950091。
3.申请日期:2020年12月7日。
4.标识:
诉争商标。
5.指定使用商品(第28类,类似群:2801-2803等):纸牌;玩具;游戏器具;木偶;积木(玩具);玩具娃娃;长毛绒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智能玩具;玩具车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成都市恒晨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23985353。
3.申请日期:2017年5月5日4.专用期限至:2028年5月20日。
5.标识:
引证商标。
6.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类似群:2801-2804,2807-2808等):游**;棋;体育活动用球;模型飞机材料;游**(娱乐用品);体育活动器械;游戏器具;电...(本文书还有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