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波舜杰**********(以下简称舜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孝江******(以下简称孝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舜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为舜杰公司支付孝江公司货款77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二、一审判决支持应付货款的利息损失,未引用法律条文,缺少裁判依据。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逾期付款损失赔偿标准也存在错误。对于是否加计利息,法院应当审慎行使司法裁判权,充...(本文书还有2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