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周**、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佛山分公司)、何**、第三人广州中医药大学顺德医院附属均安医院(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分别于2022年9月29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6月14日、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佛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陈**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及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医院未到庭。第二、第三次开庭时,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佛山分公司、何**及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医院均未到庭。后原告陈**自行结清其住院医疗费,于2023年9月8日申请撤回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医院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又于202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四次开庭时,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佛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陈**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为396575.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本文书还有5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