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3月3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70159.86元,由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70159.86元。
某某保险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20万元)、商业险(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某保险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某某保险公司未垫付;医药费票面金额无异议,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对营养费、车...(本文书还有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