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青海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党**、被告索**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索**归还信用卡(“三江信用卡”)贷款本金59172.46元、利息7712.19元、费用9066.91元,共计75951.56元;2.判令被告索**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6元,以上合计:78457.5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4日,索**向原告申请领取“三江信用卡”签署《三江信用卡领用合约》。随后,原告同意索**“三江信用卡”的领用申请向其交付“三江信用卡”(卡号为:×××)索**领...(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