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广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广西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居**(使用权)流转(转让)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人民币240840元给原告;三、判令被告因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而赔偿原告的损失7225.2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有意要将房屋居**(使用权)流转(转让)给原告,原告也有意要受流转(受转让)房屋居**(使用权)。于*,2022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居**(使用权)流转(转让)合同》。原告与被告在《房屋居**(使用权)流转(转让)合同》第二条第1、3款和第五条及第九条第1款分别约定有(1)“甲方流转(转让)给乙方的房屋物业为本项目中的【**5号公寓】**层**号房屋……”(2)“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约60.2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约41.82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约18.39平方……”(3)“该房屋居**(使用权)流转(转让)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4000.00元),流转(转让)费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零陆佰捌拾元整(¥:240840.00元)……”(4)“……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本文书还有5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