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岭市中*********与被告余*、潘**、潘**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岭市中*********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余*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潘**及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岭市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继承潘*国遗产范围内偿还铸件款200017.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潘*国(已去世)早年间有铸件业务往来,由潘*国提供产品零配件模具,原告根据提供的模具铸造产品毛坯交付给潘*国。2014年2月16日,原告与潘*国进行结算,潘*国尚欠原告铸件款112000元,时由潘*国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又向潘*国交付了价值273017.2元的铸件产品,期间潘*国陆续付款,至今还欠原告200017.2元。202...(本文书还有2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