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岳阳丰利******(以下简称丰利公司)、湖南洞庭********(以下简称洞庭苇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容、任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21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记录。上诉人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上诉人丰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湖南洞庭苇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各项损失3965923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丰利公司被政府列为引导退出洞庭湖区的对象,于2019年底退出造纸产能,而上诉人一审中主张的是2018年的承包经营损失,并不会出现一审判决认定的芦苇无人收购的现象。根据《洞庭湖区造纸企业引导退出实施方案》的内容来看,并没有直接涉及芦苇承包生产,也就不符合《芦苇生产经营承包合同》中的:...(本文书还有4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