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于202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553.8元,利息579.60元,费用1769.75元,共计7903.15元(以上金额截止至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14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原告信用卡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消费需要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双方签订《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合同...(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