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据编号为440114**********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广州市花都区花港大道某号厂房c建设单位为被告文某公司,施工单位为某烨公司,监理单位为广东某杰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杰公司)。
2020年5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某烨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土石方运输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广州市花都区某港大道某号场地平整/基坑(槽)/电梯井开挖后的土石方从施工现场运输至符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的消纳场的工作,负责运输车辆冲洗、洗车槽清理保洁以及对场内和场外市场道路污染后的清洗、协调处理政府和一切涉及工作的各项社会关系;乙方以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工程;总工期为20天,实际开工日期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甲方通知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第六条工程量计量方法及造价,1.计量规则,1)主楼内按施工图纸计算,2)放坡位置,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2.暂定本场地土石方运输量为8031平方米,综合单价为66元...(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