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泓********(以下简称泓恒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礼*********(以下简称礼盛公司)、翟**、谭**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泓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与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礼盛公司、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泓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礼盛公司、翟**、谭**立即向泓恒公司支付票据款134180元;2.判令礼盛公司、翟**、谭**立即向泓恒公司支付以票据款134180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礼盛公司、翟**、谭**立即向泓恒公司支付赔偿金6709元;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礼盛公司、翟**、谭**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覃柳*向泓恒公司交付了出票人为礼盛公司,付款行为台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宴信用社的支票(...(本文书还有3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