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杨**、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69379.46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381.77元;3、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667.43元(违约金以代偿款269379.46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计算自2023年4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为10667.43元,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5、依法判令原告就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坐落于襄阳市襄城区**街**号**幢**(原1)单元**层**室,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襄阳市不动产权第0**8】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代偿款、逾期保险费及违约金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本文书还有47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