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剩余贷款本金29441.45元、利息(含罚息)2273.32元、复利100.85元,并支付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本案...(本文书还有4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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