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下欠的货款18999元,并以189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有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因经营需要,以300元一吨的价格向原告购买煤炭,原告分别于2018年4月28日、4月29日运送煤炭共计63.33吨,总价18999元。原告履行交付义务后,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希望判决如诉讼所请。
原告在举证期内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信息;2.调运单2张;3.截图4张;4.律师函1份。
被告朱**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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