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被告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陈*共同向李*赔偿211850.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陈*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2022年8月6日20时30分,陈*在台山市川岛镇山咀路段粤东海鲜楼门口倒车出路边后,在没有开启左转向灯的情况下,左转横过道路时,遇由李*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台山市广海镇往山咀方向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受伤后,同日到台山市广海镇中心卫生院住院至8月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4131.06元。出院诊断为1.右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2.右股骨颈基底部骨折;3.前额部头皮裂伤;4.右2-5足趾挫裂伤;5.多发性挫擦伤。住院期间留陪人1人。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后李*转院至台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53天(2022年8月7日至2022年9月29日),用去转院费用341.5元及住院医疗费51678.96元,支出陪护费10800元[500...(本文书还有4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