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安县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安县俊*******(以下简称俊通物流)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160521.81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8日4时30分许,原告雇用的驾驶员陈*伟驾驶车牌号为鄂d×××**号重型拦板半挂牵引车,沿240国道由北往南行使至240国道1625公里时,与前方同向由朱*驾驶的赣09×××**变形拖拉机相撞,造成两车及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本文书还有1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