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姚**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由于姚**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适用普通程序一人独任审理的条件,故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63793.9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3496.03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931.15元(违约金以理赔款163793.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日0.04%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本文书还有3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