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以下简称某某集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集团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78,1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集团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的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有误开工日期应以2021年12月27日实际开工日为准,不应以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日期2022年1月11日作为开工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号]的相关规定,某某集团需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施工竣工图,施工竣工图是竣工验收合格所需的必要材料,但某某集团直至2023年3月3日仍无法出具,导致本案工程于2023年3月30日才通过竣工验收,故竣工日期应为2023年3月30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80天,某某集团的实际工期长达459天,某某集团延误工期379天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海仕维综合门诊部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第11.6条约定,即按照总工程款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某某公司*有权要求某某集团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478,100元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支持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某某集团辩称:不同意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某某公司*在发给某某集团的函件中已经明确,因施工许可证未及时...(本文书还有6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