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中航******与被告刘*、陆*、第三人中国农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中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刘*、陆*,第三人中国农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阳中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已代偿款项48930.14元,并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y2018...(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