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诉请:1.黄**立即偿还某**截至2024年11月27日的贷记卡欠款本金199928.48元、利息25397.4元、违约金4500元;2.黄**立即向某**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500元。
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一、贷记卡种类: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灵活金)。
二、申**:黄**。
三、发卡行:某**。
四、审核通过时间:2019年11月29日。
五、卡号。
六、信用额度:200000元。...(本文书还有1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