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高*、某**(以下简称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以下简称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高*,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932.13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13216.5元、护理费3293.4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交通费34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27699.9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20日17时21分许,在新野县汉城路与东关街交叉路口道路处,被告高*驾驶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的原告陈**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负次要责任。被告高**被告某**雇佣的外卖员,该公司在某**和某**为外卖骑手购买有保险。因原告的损失未能得到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高*辩称,我是外卖员,受...(本文书还有5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