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波庭公司)与被告邱*、被告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波庭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a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碧波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碧波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邱*: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1621597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审理中,碧波庭公司确认被诉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邱*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3...(本文书还有2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