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某乙****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承担鉴定费2200元,车损4380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次事故发生后,我公司提出对车辆进行维修定损,但原告在违反保险合同情况下,单方面由交通队进行了委托车辆损失鉴定,对整个鉴定过程并未通知我公司参与,对鉴定的损失金额有较大异议,其中受损车辆主要零部件左前大灯损失单价16441元,其中鉴定报告中的损失未说明的项目如下,前杠格栅、前中网、散热器导流板总成、散热器下导流器有异议,对于本次车损扣除残值部分有异议,我公司不同意以残值扣减方式来确定车辆损失。车辆损失的维修部件在我公司全额赔偿后有权对更换的零部件回收处置,车辆应提供维修费发...(本文书还有2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