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吴**、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7009.11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3日08时49分,吴**驾驶车牌号为苏b8××**的小型客车,沿宜兴市高塍镇塍南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宜兴市高塍镇塍南大道20公里宋渎村委门口右转弯时,与同向王**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负全部责任,王**无责任。平安保险承保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和限额3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平安保险辩称,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保险情况无异议。其公司在事故期内承保了涉案车辆的...(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