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北京张郭*******(以下简称张郭庄投资公司)、第三人北京市丰*************(以下简称张郭庄村委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张*,被告张郭庄投资公司、第三人张郭庄村委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28日签署的非(4)标段(143)号解除协议,支付原告非住宅房屋综合补偿款328571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28571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6月22日,陈**与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农工商联合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陈**承...(本文书还有3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