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丰泽*********(以下简称正月娇公司)与被告浦江县雯*****(以下简称雯稹工艺品厂)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4日、1月8日、4月23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二次庭审,原告正月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王**,被告雯稹工艺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次庭审,原告正月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雯稹工艺品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月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雯稹工艺品厂: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5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创建于1998年,多年来专注于高级树脂工艺品的研发及生产。原告的动物造型作品以其造型独特、形象生动受到国内外客户的喜爱,市场销量和销售前景非常好。2011年12月,原告公司员工阮宪沼完成了职务作品《家居摆饰》等系列作品,原告于2017年4月向福建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登...(本文书还有4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