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商财产***************与被告丁**、中国人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572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承保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商财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丁**驾驶×××号大型汽车在g15沈海高速上,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发生碰撞×××小型轿车及其他三车的交通事故。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四车驾驶员均无责任。事故发生...(本文书还有14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