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苑氏********(以下简称苑氏公司)与被告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苑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苑氏公司与赵*之间劳动关系始于2023年7月3日终于2023年8月29日;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赵*承担事实和理由:凤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人仲案字(2024)第80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是不准确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决书认定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8月30日苑氏公司与赵*双方劳动关系是不准确的;根据劳动仲裁中申请人提供的与微信名“安徽苑氏********”(公司人事李*)微信聊天记录中明明确得出申请人已于8月初表明了辞职意愿,在询问辞职所要办理的流程,因为赵*进入苑氏公司处工作时是以临时工的身份,当初在就职时赵*说明了是因为暑...(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