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李**、大连豪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豪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停止对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街***小区物业楼**号个车库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2003年1月16日,原告购买了大连泰盈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造的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街***小区物业楼**号个车库,面积166.32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购买车库全款30万元,泰盈公司为原告出具发票一张,并将车库交付原告使用至今。原告购买车库后曾多次去金州区城建局村镇办申请办理6个车库的产权证书,村镇办答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书,只要有买卖合同和付款收据就已经拥有了车库的财产权。所以,案涉6个车库一直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告认为,原告购买案涉6个车库,是在(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四...(本文书还有4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