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怡心********(以下简称怡心物业)与被告王**、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心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怡心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被告朱**共同向原告怡心物业支付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9118.32元;2.被告王**、被告朱**共同向原告怡心物业支付违约金1649.33元(以欠缴物业费39118.3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止);3.被告王**、被告朱**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怡心物业自2014年与案外人武汉商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院资产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怡心物业为武汉商院教职工宿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1...(本文书还有4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