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高盾**********(以下简称上海高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八************(以下简称八仙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高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八仙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高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21050元、77797元,共计98847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9884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从2022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东方普罗*斯项目五期公寓样板间《空调工程设备(小额供货)采购合同》,原告接受被告背书,...(本文书还有1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