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2月28日,马*以某乙公司名义向某甲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内容如下:晟盈公馆项*桩基础工程于2019年2月27日正式试桩且大面积动工,但施工现场现有组装好的设备只有两部,没有按照原计划落实机械台数,按目前工效未能达到2019年3月30日全部完成**号楼和**号楼节点,请某甲公司即日起组织增加人力和机械进场且加强现场质量和文明施工管理。该文件上加盖了“佛山某某********晟盈公馆项*章”。
2019年3月19日,某甲公司就增加地下室位置桩基施工事宜向某乙公司(建设单*)、广州某某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监理单*)发出《工作联系单》。马*在建设单*意见处签名并予以回复,且加盖了“佛山某某********晟盈公馆项*章”。
2019年4月2日,某甲公司(承包方、乙方)与某丙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编号:p.****019《佛山晟盈公馆项*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佛山晟盈公馆项*桩基础工程施工,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税费等由乙方承包;本项*采用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计价方式;合同暂定价款(含税)3597万元,按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本合同增值税税率9%;本工程按月进度付款,即乙方在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上报本月己完成合格工程进度的请款报告(应附详细费用组成清单,含详细项*、工程量计算式及计价清单),经甲方审核后在次月25日前支付其相对应合格工程产值的70%;乙方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完工且经甲方初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本文书还有5863字未显示)